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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發布時間:2019/11/20訪問量:21731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中期報告。

上述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

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應優先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1、公司每年按當年實現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的規定比例向股東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

3、公司實施現金分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且現金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

(2)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

(4)不存在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的情形。

4、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董事會將綜合考慮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情況,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現金分紅方案。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公司的盈利情況、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資金需求情況、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并依據本章程的規定提出。利潤分配預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三)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執行: 

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執行,也可以根據外部經營環境和自身經營狀況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方案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節內部審計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聘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六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